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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與農民的階層分化
關鍵字: 土地農民階層分化土地流轉農業税在馬克思主義經典理論中,土地佔有狀況是階級和階層分化的重要依據。1930年代,陳翰笙等人就是從土地入手,科學地證明農村階級關係以封建因素為主導,農村社會性質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在革命時期,毛澤東也將土地佔有狀況作為階級和階層分化的重要依據,為全面認識當時中國的階級狀況,為論證土地革命的必要性起了關鍵性作用。在新中國土地改革之後,土地對農村階層結構分化的影響不再顯著,所以,學者對農村階層結構的討論主要依據職業分化(如陸學藝)。取消農業税之後,農業耕作有了可觀的收入,土地流轉對農村社會分層和農民階層分化的重要影響重新凸顯出來。
一、土地流轉的複雜現實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黨和國家政策在強調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前提下,始終允許和鼓勵承包期內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中央一直希望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從而有效保護農民權益。但現實情況卻非常複雜,農民在不同時期流轉土地的動機、目的和具體方式有所不同,不同地方農村的具體情況也不相同。比如,湖北京山的土地流轉就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80年代開始,就有農民進行土地流轉,主動進城務工經商。與中西部農村相比,京山農村市場經濟起步較早,因此,土地流轉也較早發生。
第二階段,從1980年代末期開始,由於農民負擔日漸加重,許多農民不堪重負,只好將土地流轉或撂荒,被迫進城打工,撂荒的土地則在村集體的組織下進行流轉。這種情形在1990年代到2004年取消農業税前比較普遍。
第三階段,2004年取消農業税後,國家不但不再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反而還向農民發放各種補貼,種田逐漸變得有利可圖,之前撂荒的土地頓時變得搶手,土地的流轉形態和具體狀況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此時,一方面,農民流轉土地的願望普遍降低,土地流轉的比例下降;另一方面,一些農户卻因土地太少、種地不划算而不得不流轉土地。
由於面對不同的境況,農民進行土地流轉的現實形態有所不同,具體包括三種情形:
1.主動長期限流轉土地
這主要是指農民在城鎮立足後放棄村裏承包地,或事先預計可以在城鎮立足而主動流轉承包地。這種情形從1980年代到取消農業税後都存在。比如,在京山曹鎮龔村,60户大面積流轉土地的村民中,有13户就屬於這種情形。當農户主動長期限流轉土地時,受讓方當然地按照預期長期獲得土地。
2.被動長期限流轉土地
從1980年代後期開始,到2003年税費改革前,農民負擔越來越重,而糧食價格卻持續偏低,農民種田不賺錢,很多農民將土地流轉出去。這種流轉不但沒有報酬,有時還要倒給“補貼”,“補貼”最高時達到了300元一畝。由於土地承擔着各種税費,土地拋荒就意味着税費無所着落,基層政府便不允許撂荒,農户即使不耕種也得交税費,這就是李昌平所描述的“農民想不種地還不成”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一些農户將房子和土地一起流轉給外來的山區移民;一些農户想方設法將全家的户口遷走,甚至下掉成為“黑人”;另外更多的農户乾脆橫下一條心,不管不問,將土地一扔,外出務工經商,土地因此出現大面積拋荒。有的村民外出時雖然交代了莊鄰代耕,但短時間內土地便易手或撂荒。將土地撂荒而外出務工經商,鄉村組織也不可能再指望收到税費,因此,只得想各種辦法將拋荒地流轉出去。
鄉村兩級所能想到的方法包括劃片承包、低價承包、改變土地用途等。劃片承包是指村集體為了解決耕作和灌溉問題,將田分片重分,同一農户的田集中在一個片內,以方便修建堰塘、小機台等小水利設施,這可以稍微提高農民接手承包地的積極性。低價承包就是村集體以比常規税費負擔低的價格將拋荒土地流轉出去。這種情況下,村幹部往往抱着“能拿一分錢的税費是一分,有總比沒有好”的態度。改變土地用途,就是通過改變耕地用途,吸引村民承包,崗田可以承包用來種植速生楊,低窪田則挖魚池養魚。總之,在村集體的主持和村幹部的挖空心思下,拋荒農民流轉出了土地,其他農民獲得了土地。
1997年,第一輪土地承包期滿,中央要求各省進行第二輪承包。由於種田税費負擔太重,農民對二輪承包沒有積極性。於是,包括湖北京山在內的許多地方幹部也只好順水推舟,讓第二輪承包走了過場。2004年取消農業税後,種田有利可圖,很多村民回村要地,就與在村種田的村民發生了矛盾。回村農民在法律上擁有農地承包權,而在村農户手中則有與村委會簽訂的合同。面對互不相讓且各自有理的矛盾雙方,鄉村幹部想不出有效辦法。在這種情況下,2004年11月,湖北省出台了政策文件《關於完善農村土地二輪延包若干意見》,對農村土地進行了“確權確地”。文件以當時土地佔有狀況為基礎,採取靈活措施,在維持土地佔有現狀又不嚴重違背法律的情況下,為妥協解決土地糾紛提供了可能。
在實踐中,京山縣鄉政府的處理方式是,以當時的土地佔有狀況為基礎進行確權確地,但要求種田大户勻出少量土地,給取消農業税前拋荒的農户每户2畝口糧田。當時的矛盾非常激烈,鎮幹部每天都駐村處理土地問題。即便如此,曹鎮2005年還是發生了29批次83人次針對土地的上訪。迄今為止,一些得到土地確權的村民還未能實際拿到土地。這樣,2005年沒有及時回村要地的村民被迫長期流出了全部土地,及時回村要地的村民也被迫長期流出了大部分土地(京山縣人均2畝土地,户均10畝左右)。在龔村60户大規模流轉土地的村民中,有47户屬於這種情形;他們中的24户現在成了非城郊村的“失地農民”,其中3户因將房子和土地一起賣給了外來移民而喪失“確權確地”資格,從而成為“失地農民”;另外23户村民全家僅有兩畝口糧田。與此相應的是,當時獲得土地的農民因政策和情境變動,意外長期限地獲得了土地承包權。
3.短期限流轉土地
這種土地流轉方式一直比較普遍,當事人之所以選擇短期流轉土地,往往是因為對土地存在較長遠預期,而對其他謀生方式預期不長或感到不安全。當前京山農村的土地流轉中,絕大多數都是短期限流轉土地,他們多數在2005年“確權確地”中僅僅獲得2畝口糧田。這些舉家外出打工的農户大多是取消農業税之前就外出,也因此被動流轉了土地,現在,他們中很大一部分人有着更多的土地需求,因此不會將土地長久流轉,而存在回村種田的可能性。與此相應的是,土地流轉的受讓農民短期限獲得了土地承包權。
二、土地佔有狀況與農民階層分化從上面的情形來看,存在多種不同的土地流轉方式,這既與不同時期的“三農”政策相關,也與農民自身的不同處境相關。在不同時期和境遇下,農民對土地採取不同的流轉方式;而土地流轉對農民的當前處境有着很大影響。大體説來,京山農民可以分為五個階層:外出經商階層、半工半農階層、小農兼業階層、舉家務工階層、村莊貧窮階層。
不同階層存在着相互轉化的可能性。半工半農階層的經濟形態需要不完全家庭模式的支持。如果缺乏這種支持(如家裏的老人實在無法再從事耕作),他們既可能變成小農兼業階層,更可能變成舉家務工階層。在無法維持半工半農的生產方式時,只要家庭沒有特別情況(如需要在家裏照顧孩子),大多數農民會選擇全家外出務工並將土地流轉,從而放棄農業收入。
顯然,在京山農村,土地佔有狀況對農民的階層分化有着較為重要的影響。雖然一些農民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進入城市,一些農户則因為疾病或其他原因而落入村莊貧窮階層,但從總體上講,土地佔有狀況與農民階層分化有着密切的關係。有一些農户會在理性思考下主動放棄土地,但當前土地的佔有狀況主要是由收取農業税費負擔、取消農業税、“確權確地”等政策性因素造成。土地佔有狀況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他們的階層狀況。佔有土地多的農户可以輕鬆成為半工半農階層或小農兼業階層,並進入村莊的“中間階層”;而佔有土地少的農户只能成為舉家務工階層,如果境遇惡化,則可能落入村莊貧窮階層;只有少數農户的階層狀況與土地狀況無關,他們可以憑藉努力獲得成功。
三、不同階層農民對土地制度的態度顯然,不同階層的農民對待土地有着截然不同的態度。可以成功進入城市的農户主要集中在外出經商階層,他們是進城務工經商者中的最成功者。應該説,成功進入城市的人在數量上不少,但佔農村總人口的比例只有10.4%。這部分人放棄農村土地大多出於自願,是主動長期限流轉土地,他們的行動是成功的。不過,外出經商階層中也有少量不成功者,他們是主動長期限流轉土地,但他們放棄土地的策略並不成功,現在回到村莊必須尋找新的出路。從整體上而言,這個階層並不關心土地制度,只有當他們中的少數人無法在城鎮立足時,才會對土地重新有需求。
半工半農階層和小農兼業階層都是城市和農村的“兩棲動物”,不過,半工半農階層以城市為中心安排生產,通過“不完全家庭”來實現;而小農兼業階層則以農村為中心安排生產,通過日常生活的半農半工來實現。他們財富的很大一部分來源於土地,他們是現有土地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在取消農業税之前,農業負擔嚴重時,他們沒有放棄土地,或者短暫放棄後又重拾土地,因此,二輪延包和“確權確地”沒有使他們被動長期限地將土地流轉出去,甚至還意外長期限獲得了土地。這部分人對自己的土地狀況較為滿意,對現有的土地政策非常擁護。這兩個階層佔農民總數的70.1%,是農村的“中間階層”。正由於存在龐大的“中間階層”,因此,雖然當前土地的佔有狀況不均,農民卻對土地制度異議不大。
舉家務工階層看起來似乎與農村聯繫不大,但他們實際上必須依賴農村進行生活安排。他們的工作在城市,生活安排卻在農村。他們在農村完成勞動力的再生產,再通過勞動力的輸出帶來資源向農村的輸入。這個階層雖然嚮往城市生活,卻沒有能力在城市立足。這個階層的農民不一定熱愛土地,但他們卻需要土地。他們需要土地,卻不是馬上需要土地來養家餬口。他們之所以對土地有所需求,是因為他們對城市生活感到不安全。這個階層中的一部分人是主動放棄土地進入城市的,但大部分人卻是在税費負擔嚴重時被動地長期限流轉了土地。當舉家務工階層因為家庭境遇變化(如老齡化)或經濟環境變化想返回農村時,他們卻沒有了退路。顯然,現有的土地制度安排限制了他們在城鄉之間自由流動的“遷徙自由”。
村莊貧窮階層是村裏最底層的階層,他們無法離開村莊,主要依賴農業為生,但他們卻常常是最缺乏土地的,因此,他們對土地有着迫切的需求。因病致貧的農户,似乎很難在短時期內擺脱困境;而因土地少而又無法脱身打工的農户則通過可能從事其他副業來擺脱困境。但如果從事副業失敗,他們的境遇就會雪上加霜。龔村的龔三平以前外出打工,現在身體不好,只好回家來,他只有兄弟給的兩畝田。為了趕上村莊“中農階層”的生活,他將這2畝田用來餵鴨子,結果,2007年養鴨行情不好,他沒有掙錢,反倒虧了幾萬元。這是失敗的例子,不排除也有成功的個案,但關鍵是,村莊貧窮農户是失敗不起的,一旦失敗,他們再要“翻身”幾乎不可能。正因此,這個階層對土地有着最急切的需求,他們期望能夠通過擁有更多的土地來擺脱貧困。但是,他們既沒有足夠的資金通過購買房屋長期限獲得土地,也沒有足夠的社會關係通過土地的短期限流轉來獲得足夠土地。
顯然,舉家務工階層和村莊貧窮階層都對生活充滿焦慮,前者的焦慮指向未來,後者的焦慮指向當下。他們都對現有的土地制度有着變革的要求,但要求的具體方向不同。舉家務工階層認為現有的土地佔有格局起點不公平,期望重新按照人口“確權確地”,這樣,他們有了土地承包權,當下可以流轉,未來有所保障。村莊貧窮階層則期望返回1980年代初期的土地制度,期望能夠不花成本地從村集體得到與村莊“中農階層”一樣多的土地,進而過上“中農”的生活。
由此看來,其實即便在中西部農村內部,不同階層的農民對現行土地制度的態度也不相同。因此,當我們在進行土地制度設計時,不能簡單地説保護農民的利益,而是看哪個階層農民的利益受到了保障,哪個階層農民的利益沒有保障。應該説,現有的土地制度安排在保護廣大“中農階層”的利益上是頗為有力的,但難以符合保障村莊貧窮階層利益的需求,難以滿足外出經商階層失敗時的利益需要,也難以保障舉家務工階層因家庭境遇變化或經濟環境變化而回遷農村的“遷徙自由”。
有學者從村莊內農民普遍平等和降低農業生產成本的角度出發,主張維持第一輪承包時以集體所有制為基礎,對農民土地承包權實行債權保護的農地承包權制度。這意味着農民的土地承包權與户籍、人口明確聯繫起來;當人口因生老病死、婚喪嫁娶出現變動時,土地相應做出調整;村集體享有較大的土地調配權,村民的土地承包權較為平等。這雖然符合農民的平等觀念,但制度運作的成本過高。因為土地頻繁調整會使鄉村幹部和農民投入大量精力,帶來各種矛盾,基層政府也要花很大精力調解相關糾紛。而且,土地調整也可能給村幹部腐敗帶來制度性機會。也許正因此,第二輪承包時,農村土地制度逐漸變成了以集體所有制為基礎,對農民土地承包權實行物權保護的農地承包權制度。《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都規定“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農地使用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如前所述,這種制度能夠保護廣大“中農階層”的利益,但並不能平等保護所有農民階層的利益。
應該説,現有農地制度安排是折衷的產物。從社會效果來説,已經有一部分農民對之提出了質疑。外出經商階層中的少量不成功者和舉家務工階層基於回遷農村的“遷徙自由”對之有了改革的呼聲,村莊貧窮階層也基於平等對之提出了改革的要求。但是,這兩種呼聲並不能被高估,因為他們所涉及的問題還不嚴重,人羣也不夠廣泛,不足農户總數的20%。
四、必須認真對待“土地”近來,有學者提出繼續削弱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延長土地承包期限到70年,加快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放開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抵押融資等較為激進的建議,甚至提出了私有化或變相私有化的政策建議(厲以寧、黨國英等)。如果這種建議落實到政策和法律中,很可能會造成不利後果。從土地流轉對農民階層分化的影響來看,農民在流轉土地時,預期往往並不長,甚至都沒有預期到自身生命週期的變化,而對進城務工經商過於樂觀。事實上,固然有不少人可以成功實現城鎮化,但這些人在人口比例上其實很少。他們今日已經遭遇了當年“理性”的惡果,在現行土地政策下,失去了向農村迴流的“遷徙自由”。一旦放開土地私有化或變相私有化,喪失這種遷徙自由的農民將會越來越多,最終會有很糟糕的後果,可能會出現一些學者所預期的城市“貧民窟”。而且,在當前的土地制度安排下,村莊貧窮階層很難實現向上社會流動。如果按照上述改革,這些無法實現向上社會流動的農民可能會越來越多。除非國家對他們進行鉅額補助,否則他們很難實現“中農夢”。
與激進的土地改革建議相比,現行土地制度是一個穩健的制度安排。物權化的土地承包權制度所導致的階層分化,以及不同階層對土地的相關需求,目前還不會導致嚴重的社會後果。而將來是否會導致嚴重的社會後果,這取決於中國宏觀經濟的發展。如果宏觀經濟發展勢頭良好,既有的小問題可以穩步加以解決;而如果宏觀經濟出現問題,必然有更多的外出經商階層和舉家務工階層回村要求土地,向土地要求“遷徙自由”。目前農民的普遍預期是第二輪承包的30年期限屆滿後,土地佔有格局會得到調整。事實上,十多年後,土地佔有格局是否需要調整,以及如何調整,取決於中國的整體發展狀況。一旦土地私有化或變相私有化,政府和村莊將在過長的時間內缺乏對土地佔有狀況的足夠調控能力。這關係着共產黨能否真正帶領不同階層的農民走向“共同富裕”。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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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張新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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